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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s ramblings

#1213 差别待遇只会带来更多的歧视

刷 YouTube 看到 TVB 的新闻视频,是说香港终审法院关于房委会和律政司就同性恋权利上诉的判决,虽然我平时真的对这些东西不怎么感兴趣,应该是没办法感兴趣,就是 LGBTQ 现在可能多了很多字母在后面,我自己觉得是这个议题有这么复杂吗?还是怎么样。

我想说的是,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真的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终审法院有提到弱势群体,大概就跟我之前说的一样,我说法律保障的到底是人人平等,还是说只是保障某个制度的执行,这个制度不一定对所有人有利,其实我是希望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

房委会提出质疑,说基本法里面是保障异性夫妇在公屋和居屋政策上单独享有申请权利,(大概就是香港公屋很紧缺,但是如果你结婚了,你可以换这个单独申请的队伍去排队,时间可能更短或者怎么样)。房委会说如果允许同性伴侣申请,权利就会被削弱。(其实有人确实会说那同性伴侣能申请了,大家都去外面结个婚,回来申请,我想说,异性不也可以这样,如果你想申请,找个异性结婚,去申请)。高等法院就说相关权利并非专有,异性夫妇也从来没有单独享有。大意就是基本法只是保障异性夫妇有这样的权利,而不是说这项权利是异性夫妇专有的。

房委会继续说同性和异性伴侣在申请上不具有可比性,异性伴侣有生育能力,能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法庭就说,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群体的住屋需求,目前的政策也没有因为异性夫妇 已经、计划、或者说具有 生育能力而区别对待,大概就是,如果异性夫妇是不孕不育/生了小孩/计划生小孩,现在政府的政策也没有区别对待他们。

律政司也提出了反驳,律政司我想应该是和内地的检察院一样,律政司就说有效婚姻的定义应该和婚姻法例一致,法庭是表示拒绝接纳这个观点;律政司又说,只有异性夫妇才有责任在生前彼此供养,法庭同样表示拒绝接纳,法庭说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的区别仅仅是,是否受宪法保护。(大概我想就是你异性也有可能不会生前彼此供养,这不是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的差别)律政司又跟法庭说应该给政府和立法机关较大的弹性处理同性和异性婚姻在条例上处理的可比性,法庭说可比性是法律问题,应该由法庭和法官定夺,而不是立法或者政策选择。

想起来我之前提到的,更生 里面提到了香港对于出狱后的人以及内地的犯罪附随后结果等,现在我在互联网上都常常看到一些人呼吁株连九族,就像我看「我们与恶的距离」的第一章节故事一样,儿子无差别犯罪,父母要下跪,姐姐要被辞去工作等等。我在想,同样的父母和姐姐,如果换一个人住在这个环境里面,他是否也会去无差别犯罪,如果不是,父母和姐姐是不是不应该承担太多这个人犯罪的结果,虽然这样听起来还挺无情无义的。

差别待遇只会带来更多的歧视,那不差别待遇呢,没有歧视,我们的政府需要这样的没有歧视吗?